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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律师代理刑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终改判

2024-06-18
 
 
 
 
案情简介
 

林某曾在一家P2P公司担任城市经理,该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追缴本案违法所得945万发还各被告人。林某对判决没有上诉,但其释放后发现法院对其执行945万,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林某对该执行措施向广州天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2020年5月林某委托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瑞娟律师,办理撤销向其追缴非法所得945万的执行。

接受委托后,徐瑞娟律师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认为该追缴违法所得不应当是向林某追缴。但法院认为该判决中仅有林某一名被告,判处追缴非法所得就是向林某个人追缴,因此驳回了我方的执行复议。我方遂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中的追缴非法所得945万,林某无需退还本案的违法所得945万。理由为,林某是从犯,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并没有流向林某个人,其对该资金并没有任何占有和控制权,林某不应当对整个单位的违法所得承担退赔责任;其因本案的违法所得已经全额退赔,无需再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追缴仅能针对违法所得,不能对申诉人的财产不予核查就全部执行。如果向其追缴非法所得将导致违法所得的重复追缴,并导致本案量刑的均衡性出现严重问题。该判决导致申诉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将导致其丧失劳动积极性。该判决严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天河区法院经过听证后,以《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认为原判决追缴违法所得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驳回了我方申诉。徐瑞娟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林某作为共同侵权人,理应对本案其他被告人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向其追缴全案非法所得是正确得。随后,徐瑞娟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多次同高院法官联系陈述代理观点,提供其它案件判例及规定,省高院认为原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我方的申诉。

徐瑞娟律师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法官表示会联系执行法院妥善解决本案件。2024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裁定书,将林某从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去除,林某无需再承担被执行945万的责任,本案历经四年,经过四次申诉终于办结。

 

 

 
案件意义
 

林某是名校硕士毕业,一直在公司担任高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给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困扰。而林某本人无需再承担945万的被执行责任,将他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恢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广州天河区某法官表示,由于我们的申诉,目前该法院正统一判决书要求,对于追缴非法所得的案件会根据案情来明确详细说明,后续整个广东省将逐步统一判决要求,避免出现本案的类似情况。最高人员法院某法官表示,由于目前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地方和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针对我方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办案感悟
 

申诉的过程是艰难的,花费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当初在接受委托时,我们按照一笔费用来解决本案,本以为经过一两个程序就可以解决,却未曾想需经历四次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也曾动摇,想过要不要放弃申诉,而通过其它手段来解决。好在我们都没有放弃,因为错误的就是错误的。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总是艰难,但是不放弃,坚持下去才能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