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深圳一男子被判刑一年
2019-09-17
近日,深圳一男子郭某圣在明知其公司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变卖财产,致使执行法院执行工作严重受阻。本案原告委托华商律师事务所孙龙杰律师作为民事诉讼(执行)代理人、并共同与温昕乐律师作为被害人刑事阶段的代理人,后经过法院审理,郭某圣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经过:收益转让合同引发纠纷 股东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2008年,陈某与深圳市现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收益转让合同》,由于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陈某将该公司诉至福田法院。
为避免该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陈某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12月15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住所价值 107万余元的现场物品,并在公司门口张贴了查封公告。
然而,该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郭某圣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等处理。福田法院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该犯罪线索发函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6年6月28日,陈某与该司投资收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生效,福田法院判令深圳市现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陈某返还投资款及租金收益款共计755356元。
但是,因被查封财产已被郭某圣非法处置,且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判决一直未能得到执行。
依法追逃:恶意躲避公安抓捕 潜逃三年终被绳之以法
此时郭某圣因牵涉其他多个执行案件,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然而他并未有悔改之意,反而用各种违法手段恶意躲避公安抓捕及法院执行措施。
2019年4月8日,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郭某圣在潜逃三年后终于落网。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深圳某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郭某圣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析:切勿以身试法扰乱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本案原告民事诉讼(执行)以及刑事阶段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孙龙杰就案件进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目前由于各种客观因素,诉讼频发。一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铤而走险,无视法院正常审判、执行活动,以各种违法方式转移资产,意图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便是发生在国家“解决执行难”背景下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郭某圣为了不偿还应还款项,恶意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处置,最终落得牢狱之灾;在其刑满释放后,郭某圣及深圳市现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仍需继续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勿以身试法扰乱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本案中郭某圣此类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下,必将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