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II自主托付与风险制衡的双重考量
2026-05-22
《民法典》第33条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为成年人提前规划失能后的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提供了法律路径,其核心是“尊重自我决定”,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广东华商(珠海)律所余晓律师与宋芬律师,从实务出发,对意定监护的价值与风险持有不同独立观点。
两位律师观点虽异,却共同指向意定监护的核心:自主选择是基础,风险防控是关键。意定监护既是权利自主的体现,也需理性规划、专业护航,才能真正实现“托付余生,安心无忧”的初衷。


余晓
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个人荣誉:
华商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
◆部分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新锐人才
珠海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先锋人才
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
“咖啡+茶”涉外调解中心,涉外调解员
《珠海特区报》横琴潮“法律前沿”栏目特邀专家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端解决 / 企业法律顾问 /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 / 国际争议解决 / 跨境投资 / 国际经济合作

宋芬
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部分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新锐人才
珠海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先锋人才
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
《珠海特区报》横琴潮“法律前沿”栏目特邀专家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法律事务 / 公司法律服务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 国际争议解决 / 跨境投资

来源|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撰稿 | 余晓
编辑、排版|黄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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