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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观察丨专项解读:《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

2026-08-21

作者张兴

2026年3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该规定是监管针对个人贷款息费信息披露出台的强制性专项监管文件,直击金融行业长期存在“低息引流、拆分收费、第三方隐形收费、真实年化隐匿”的四大问题。该规定的实施弥补了中国人民银行〔2021〕3号公告、《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第3号令)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本文旨在按照《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进行简单解读。

 

专项解读

 

【原文】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政策解读:

1.文件使用开放式“包括但不限于”表述,只要借款人因借款支付、与贷款业务直接挂钩的所有支出,必须计入综合融资成本:

 

①贷款利息、信用卡/商品分期手续费、担保费、强制捆绑保险费、平台服务费、咨询费、账户管理费、会员开通费等;

 

②逾期罚息、贷款挪用违约金、提前结清手续费、催收服务费。

 

③实务要点:金融机构不能将担保、保险、渠道服务费拆分至第三方收取,以此规避成本核算,监管执行实质重于形式,合作机构收费同等合并计算综合年化利率。

 

2.正常履约固定支出、违约潜在支出必须分开披露,禁止混同展示,避免借款人误判实际长期借款成本。

 

3.所有息费合并折算后的综合年化利率,不得突破利率监管上限,严禁通过叠加各类服务费变相抬高实际融资成本。

 

4.仅公示名义贷款利率,隐瞒担保、保险、助贷服务费,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监管可直接责令整改、处以行政处罚,引发批量消费者投诉的,可暂停个人贷款新产品准入、限制线上放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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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二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政策解读:

 

1.明示表五大法定必填要素缺一不可:①贷款本金;②全部息费名称;③收取方式(一次性/按月分摊);④收费标准;⑤收费主体(区分持牌放贷机构/担保/保险/助贷平台)。

 

2.以往仅披露放贷机构自身收费,第三方合作机构收费无需单列;新规强制穿透,所有合作方收费必须在同一张明示表完整公示,彻底堵死“体外收费、私下收费”漏洞。

 

3.分期产品必须根据每期剩余占用本金测算真实综合年化,禁止仅展示月费率、日利率弱化真实成本;不得使用简单单利折算误导借款人,年化字体展示优先级高于月供、月费率。

 

4.明示表必须固定载明承诺:除表格列明项目外,机构及全部合作第三方不再收取任何贷款相关息费。

 

5.签约后额外收取未明示费用,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借款人有权主张全额退还违规收费;监管可从重处罚机构,并要求对存量涉事客户退费整改。

 

 

【原文】第三条: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政策解读:

 

1.纸质明示表独立归档,签字原件纳入贷款档案;仅口头告知、无书面签字留存,属于程序重大合规瑕疵。

 

2.禁止弹窗一键关闭、无停留直接跳转;系统后台强制设置固定阅读时长,完整留存弹窗展示、用户确认操作日志,日志永久存证;无确认记录即放款,构成流程违规,监管可直接问责。

 

3.支付页面综合年化字体尺寸、展示位置必须优于月供、分期期数;商品详情页、广告宣传不得只标注低月供、隐匿综合年化成本。

 

4.线下网点公示栏、官网首页、APP产品首页固定公示全产品综合年化上限,定价调整、优惠活动变动后应及时同步更新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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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四条: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政策解读:

 

1.两类场景必须主动告知:LPR调整导致利息变动、限时贴息/减免服务费优惠到期恢复原价。

 

2.告知形式:短信、APP站内信、线下书面通知均可,必须完整留存告知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变更收费标准,借款人有权按照原明示成本履约。

 

 

【原文】第五条: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政策解读:

 

1.放贷机构是第一合规责任主体,责任不可外包、转嫁;监管实行贷款人全责追责,不得将违规责任推给助贷平台、担保公司。

 

2.明确合作机构全部收费必须纳入明示表、禁止私下向借款人收取表格外费用、违规收取违约金。

 

3.贷款人应定期抽查合作机构展业录音、页面截图、客户签约记录。

 

 

【原文】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政策解读:

 

相关行业协会将出台统一自律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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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七条: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政策解读:

 

机构客服、投诉渠道必须配备明示表标准化解读指引,客户咨询综合成本时完整提供表格,不得推诿、模糊答复;投诉台账需单独记录客户对息费披露的异议。

 

 

【原文】第八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政策解读:

 

1.三类行为直接触发监管处罚:

 

①未按要求制作、出示、让客户确认《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②息费披露不全,隐瞒第三方担保、助贷服务费;

 

③对助贷、担保合作机构失管,放任中介私下收取表外费用。

 

2.联动打击非法中介:金融机构不得与无资质贷款中介合作,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原文】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政策解读:

 

1.全部持牌放贷机构统一适用:存款银行、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信托、全国/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贷均需遵守。

 

2.所有合作第三方纳入管控:流量平台、助贷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线下经销商、居间中介全部约束。

 

3.适用边界:对公贷款、同业拆借、金融机构之间融资不适用本规定。

 

 

【原文】第十条: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政策解读:

 

房贷、车贷、信用卡现金分期、线上小额消费贷、个体工商户经营贷、商品分期全部纳入监管;不存在“小额贷款豁免披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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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1.2026年8月1日起新业务全面严格执行:新申请、新签约、循环贷新激活、续贷、展期、追加授信业务,必须完整落实明示表全套披露与确认流程。

 

2.存量业务豁免追溯:2026年8月1日前已放款、无变更的存量贷款,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无需补做明示表;但存量客户办理续贷、分期调整、增贷,需重新完成成本明示确认。

 

 

结语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个人贷款息费披露从以往倡导性监管要求,升级为不可逾越的强制性合规底线。过去行业依靠拆分服务费、第三方体外收费、以低利率为名义的业务模式,彻底失去了合规空间。规定的实施对息费全穿透核算,不分收费主体、收费名目,借款人所有支出统一合并计入综合年化,杜绝拆分隐匿成本。

 

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而言,全流程合规整改不再是可选动作,而是个人贷款业务持续开展的前置必须条件。信贷、合规、渠道管理部门需协同推进系统、合同、合作渠道、人员培训全链条整改,严格落实贷前明示、全程留痕、合作方穿透管控等核心义务,同步防范监管行政处罚、群体性消保投诉双重风险。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依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原文进行政策解读,不构成任何专项法律意见。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251479&itemId=861&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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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 律师

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II部主任、专职律师

 

执业12年,承办过大量的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诉讼与非诉案件,并承办破产、竞调、不良资产处置等非诉项目。

执业至今,一直聚焦于政府及行政法律服务,自贸区及涉外法律服务,公司事务,建设工程,企业破产,企业法律风险及合规管理,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等。

联系方式:1528849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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