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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案例|我所律师二审介入案件,成功翻盘获胜,免除当事人全部还款责任!

2026-07-15

 

案件概况

 

 

本案当事人侯某为列某经营轮胎门店的全职员工,日常受老板列某安排向供货商范某下轮胎采购订单。后续双方因货款结算产生纠纷,范某一纸诉状将列某、侯某共同诉至法院,主张二人系合伙关系,要求共同清偿欠款。

 

侯某一审未委托律师,因不懂举证、质证、庭审抗辩规则,被一审法院认定与老板构成合伙关系,判令其连带承担近7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当事人濒临背负大额债务,紧急委托我所刘子谦律师代理上诉。

案件回顾

 

 

 

1

员工代老板下单,被诉连带还款

原告范某系轮胎代理商,2019年9月期间持续为列某的轮胎门店供应轮胎。本案当事人侯某是列某经营的轮胎门店的全职员工,受老板列某指示向范某下单采购轮胎,送货单据仅临时登记当事人姓名(因列某与范某上游老板存在旧债务纠纷,双方协商临时借用员工名义走单)。

 

原告范某提出当事人侯某与列某是合伙人关系,诉请两名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9200元及违约金3304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

一审独自应诉,全盘皆输

当事人一审无律师代理,完全不熟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庭审逻辑:

  1. 无法完整提交工资流水、上下级微信指令记录等雇佣关系核心证据;

  2. 面对原告 “二人系合伙” 的主张,不知如何举证反驳;

  3. 针对送货单签名、微信 “OK” 手势等关键证据,质证、答辩逻辑缺失;

  4. 法官释明笔迹鉴定权利时,未能清晰表达举证抗辩思路,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当事人为共同买受人,判决其与列某二人连带清偿 692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3

二审刘子谦律师全力攻坚:

三大策略,精准推翻一审事实认定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卷宗、调取完整微信原始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锁定本案唯一核心争议:侯某下单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制定完整上诉方案:

1.补强关键证据,固化雇佣关系证据链

收集2018-2019年列某向侯某发放工资、提成全部微信转账凭证,佐证范某事前知情侯某系雇员,下单、对账均执行雇主指令,并非个人购货。

2.拆解交易,推翻原告合伙关系主张

  • 原告仅在起诉前单方口述 “二人合伙”,无任何书面合伙协议、分红记录、共同出资凭证,无证据支撑合伙主张;

  • 六年催收记录全部指向列某,原告从未向当事人侯某实质催款,与其主张 “共同买受人” 完全违背市场交易常理;

  • 全部货款由列某单独支付、交易协商、结算均由列某与原告对接,当事人侯某仅负责转达订货需求,无任何出资、分润、自主定价行为。

3.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购货边界

  • 送货单登记当事人侯某,仅为双方规避旧纠纷的临时记账方式,不能直接等同于买卖合同主体;

  • 微信回复 “OK” 手势仅为员工转达对账信息给老板,无确认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明知侯某系雇员,实际交易相对方为列某,债务不应由员工个人承担。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

当事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二审庭审历时近三小时,刘子谦律师围绕证据链逐一质证,针对原告、原审被告列某的抗辩层层反驳,清晰区分雇佣关系与合伙关系、职务行为与个人买卖行为,完整地还原了案件客观事实,庭审充分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二审结果:

  1. 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当事人侯某承担还款责任的判项;

  2. 变更判决:仅列某一人承担69200元货款及对应逾期利息;

  3. 驳回原告范某对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侯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4. 一审诉讼费由列某全额承担,二审诉讼费由上诉方侯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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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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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谦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管理学双学位

自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各种民商事法律纠纷及刑事会见,参与办理的业务类型主要有: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用工侵权类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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